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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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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合伙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合同应尽快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公司& # 039;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从而防范交易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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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039;民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建设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认识和防范常见法律风险是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 039;个人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应充分了解不同企业形式下投资者的不同责任,综合考虑投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039;只有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债务& # 039;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的& # 039;个人财产。

子公司是指其他公司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受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公司持股,可以持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它做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039; 未偿还本息范围内的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均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039;无法还清的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由数人共同出资的,发起人除应当足额履行所认缴的出资外,还应当督促其他共同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使你已经缴纳了出资,也可能因为其他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虽然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这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公司因故未设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荐人因公司业绩给他人造成损害& # 039;如果公司不成立,受害人有权要求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由股东作出决议& # 039;会议或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特殊行业,减少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没有& # 039;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减资股东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大多是参照其出资不到位时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的,即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你要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以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应询问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份,以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引起纠纷。

转让他人股权时,应当审查股东是否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kn

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从小到大的规模扩张。一些民营企业家将子公司的财产与母公司的大锅饭在概念上共享,容易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大量借贷,人员身份混乱等。可能导致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增加母公司的经营风险。

独立的财产和资金是法人的基础& # 039;的责任。该公司& # 039;财务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要规范。有必要确保公司& # 039;的财产和股东& # 039;属性相互独立,不能混淆。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故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公司& # 039;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039;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的债务;如果公司& # 039;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因迟延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并且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039;的债务。

清算组应当依法、勤勉、忠实地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债权人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的& # 039;公司解散后,未经合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039;的债务。

完整的书面合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本合同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保留双方协商的邮件和微信截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缔约双方,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签约方和履约方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缺乏警惕意识,当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他们没有& # 039;t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如果对方& # 039;不要求美国代表出具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公章有瑕疵,会给合同效力的确认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委托企业职工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在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中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明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未使用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应尽快收回;员工离职后,应向客户发出由员工负责联系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员工已离职,防止员工离职后以公司名义联系客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交货凭证、汇款凭证、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验收记录、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 # 039;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旦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异议,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约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予支持。

如果对方违约,守约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虽然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无权要求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作为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039;的权利或与债权人相关的从属权利& # 039;的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 # 039;定期债权人& # 039;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 039;美国法院代位债务人& # 039;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享有的权利(债务人自身专有的权利除外)。债权人& # 039;的债权人& # 039;权利到期,债务人& # 039;的债权人& # 039;的权利或与债权人相关的从属权利& # 039;的权利有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破产债权人的情况& # 039;债权未及时申报,影响债权的实现& # 039;这是对的。债权人可以代位求偿债务人& # 039;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债务人放弃债权人而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 # 039;的权利,放弃对债权人的担保& # 039;的权利,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人的履行期限& # 039;的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 # 039;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 039;美国法院撤销债务人& # 039;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接受他人& # 039;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 039;的债务,从而影响债权人& # 039;的权利,而债务人& # 039;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该人& # 039;美国法院撤销债务人& # 039;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个人的时效期& # 039;请求人民的权利& # 039;美国法院保护他的民事权利一般是三年;实际企业可能会因为维护与客户关系等因素而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2。为了保证权利的行使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向对方发送能够证明已经主张权利的信函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处理(信函或者数据电文必须含有催促支付拖欠货款、尽快履行义务的内容)。在这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同时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周期、检验方法、检验步骤等。作为卖方,我们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如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所售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标的物可能毁损、灭失。这种风险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对标的物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约定,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首先,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合同法规定& quot交付& quot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对于买方来说,卖方的交割方式使得买方承担的风险最小;对于卖方,买方& # 039;s自提会让卖家承担最小的风险。

其次,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 # 039;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卖人出卖承运人交付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最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卖方应确保其有权完全合法地处置已售出的货物,且交付给买方的货物不会被第三方索赔。作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要审查出卖人是否具有对已售出标的物的合法处分权,防止标的物交付后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或处分货物的权利而发生纠纷,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那么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采购货物时,买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他应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以免因延误而丧失索赔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对于卖家来说,在发货前收取全款是最保险的交易方式。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每期的付款期限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延期一定期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当买方延迟支付货款时,即使没有合同规定的迟付款违约金,卖方也可以按照人民罚息利率主张迟付款损失& # 039;中国银行同期在美贷款逾期。

在买卖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如果标的物交付后尚未支付价款,买受人债务较多,出卖人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卖方可以在交货后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交货时,送货单往往由对方的业务员或经理签字。如果有争议,卖方可以& # 039;不能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卖家发货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如果不方便每次加盖公章,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一个或几个指定人员接收货物。卖家发货时,会由合同约定的指定工作人员直接签收,可以有效确认货物的送达。

具有持续销售合同关系的双方应定期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在确定支付方式时,除金额较小的交易外,付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

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其对应方称为定作人。合同包括加工合同、承包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检验合同等。合同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点:

在加工业务中,如果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者仅通过口头约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就会对质量标准持有各自的意见,所以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质量以样品为准的,除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描述样品质量的书面材料,避免因样品丢失或自然损坏或对样品内部结构有异议而产生纠纷。

无论原材料是由定作方还是承包方提供,都应约定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在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的情况下,承建方更要重视原材料的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合同系列的规定,如果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和成品因承包方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商应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在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承揽人可以对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实现权利。作为定作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由承包方引起的风险& # 039;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美国行使留置权。根据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对留置权有其他约定时,以该约定为准。因此,建议在定作方资金周转困难时,除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约定承作方不得行使留置权。

在合同中,定作方有权中途变更合同工作的要求,也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见上述任意解除权和合同要求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和设备组织加工。

制作方应认真考虑自己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承包商对图纸和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应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不得拖延推诿。否则,承包商可能承担停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的合同。

区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对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或者回报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利益分配可以用合同的形式约定,否则容易产生纠纷。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中声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并有权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励。

贸易术语和技术术语在技术合同中尤为重要,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例如,是否& quot独家使用许可& quot是& quot独家使用许可& quot或者& quot独家使用许可& quot,不同的解释意味着不同的权利范围,由于条款不规范导致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从而引发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涉及现有技术的使用或基于现有技术的后续研究开发时,应核对现有技术的所有权。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则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许可。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无法履行合同。此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也应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民法典》合同的技术合同部分,除了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外,还对技术合同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一方以现有技术成果为基础,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以上委托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在合同的技术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的技术错误,或为适应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的技术调整,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均不视为违约,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但是,未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因相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的更正、补充,未按时更正、补充,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的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比原合同更积极或更有益的除外。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最终所有者或使用者

企业通过出借资质、允许挂靠、非法转包或分包等方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并以管理费形式从中获利的,其利润在诉讼中予以没收;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但承包企业因其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仍应承担向下游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款克扣等频繁发生。发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双方应及时对账、分期验收和跟踪审核,共同确认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避免造价审核和结算中的纠纷。

建设项目部工作人员根据其职责,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分包或转包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等一系列与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行为。均属于履行职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明确规定项目部的授权、人员管理和工作程序,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同相对人上述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将项目部人员的变动和辞职通知合同对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免& quot更注重解决而不是进步& quot。对于合同中约定了进度款的工期较长的工程,承包企业应根据进度审计报告支付进度款,否则,施工企业有权根据该款要求支付未支付进度款的利息。

涉及的工程款数额巨大,付款次数众多,付款人直接向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的情况较多。另外,缴费周期冗长,容易导致缴费金额混乱,账单不统一。建议收款方出具明确的工程款收据和资金流向,可以清晰反映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资金流向,避免结算过程中双方对收据所指向的工程款产生分歧而产生纠纷。

施工是施工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施工企业在完成主合同义务后,仍有向发包企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等附随义务。否则,对于工程无法完工,商品房延期交付业主的情况,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或者达到法定的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当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能以施工企业未按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或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风险点:

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对所购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或仔细查阅房产权属资料,或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确保所购房屋不侵害自身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了解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抵押等法律关系。房屋权属存在瑕疵,如抵押权、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买受人应当在交易前与出卖人约定注销抵押权或居住权。买受人要实地看房,避免交易前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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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房屋买卖未办理审批手续,合同无效,可能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以划拨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当向人民申报& # 039;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有批准权的国务院批准。

《农村宅基地交易客体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交易双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购房人是城镇居民的,不能进行宅基地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缺失或不明确,可能会因条款不完整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从而造成损失。因此,合同的订立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开发商的相关信息、房屋的具体位置、价格、房屋面积、交付日期、办理转移登记日期、付款方式、建筑材料及安装标准、建筑质量、房屋平面图等。条款应该清晰明确。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双方对违约金或损失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房屋的产权变更应当登记,不登记不产生产权变更的效力。如发生纠纷,购房人支付价款后,出卖人未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的,产权不发生变化,但买受人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和用途填写不正确,企业将面临随时被要求还款的风险。此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还存在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严格审查借款合同,审慎对待合同中的不规范部分。

合同双方约定以新还旧,新增担保人在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 039;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

实践中,一些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因此,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互保联保时,应严格按照银行& # 039;的操作标准和工作流程,防止他们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认真审查借款人& # 039;偿付能力,降低担保风险。

企业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占为己有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因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外借款需要由股东决定& # 039;会议,其他股东应履行监督职责,以减少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发放贷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在经济低迷时期,企业应充分认识互保联保中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互保联保对象,尽可能多地通过抵押或质押借款

在经济下行期,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往往会利用过桥资金与银行协商续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 # 039;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利用大量过桥资金避免企业的债务负担。

民间借贷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融资机构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等问题。企业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当民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员工收取资金后贷给借款人牟利,或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后以高利贷给借款人时,民营企业可能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因此,企业间的借贷应仅限于本企业的闲置资金。

企业之间的借贷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高管和经理不应私下执行,所有会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应完整保存。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只是通过出具借条来确认合同债务,而在结算或债务减免方面却很懒。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实际贷款,所以可能没有追索权。建议企业保留双方记录& # 039;债务人因买卖、承包、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而确认债务的结算报表、往来账目及往来函件。结算后。

建议企业在向小贷公司借款时,考察几家公司,进行比较,避免出现小贷公司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义要求贷款公司提前支付的情况,避免出现先扣利息的情况(即融资公司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少于约定的贷款金额,小贷公司一般解释为利息)。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借款人应亲自书写、签名、盖章并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或冒用他人的情况发生& # 039;要写的名字;借条应该清楚明确地写明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居住地址;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注明是个人贷款还是企业贷款,并要求注明视情况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为保证借款目的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的合法目的,防止借款人或共同债务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目的为由推卸责任。

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过高,都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 039;如果事后有人认领,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055-79000第25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 # 039;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外,本院应予支持。术语& quot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 quot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是指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 # 039;中国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

融资是将融资与金融一体化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 039;对租赁物业和供应商的具体要求& # 039;的选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在支付租金和留置价款后,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当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时,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融资租赁机构,而合同的签订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信赖出租人的除外& # 039;技术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作为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要求卖方向承租人承担质量责任;保留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施工机械的证据;如出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需要其协助的具体事宜。

承租人& # 039;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情况下,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承担。建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保险,以减少承租人& # 039;乙方对租赁物的损失负责;在租赁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赔偿范围仅限于保护出租人& # 039;合同未完成部分的实际损失;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不再承担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而是根据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相应的补偿。

在租赁期间,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为避免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无过错第三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当公示租赁物的所有权以防范风险:在显著位置标注租赁物,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在人民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登记& # 039;中国银行。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的,承租人将面临支付租金和逾期违约金的风险,或者出租人在终止合同并收回设备后需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应尽力避免拖欠租金。一旦租金因资金困难,应尽量主动与出租方协商,避免合同终止。

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且设备回购条件满足时,生产、销售方在收到出租方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方支付约定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方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其。此时租赁企业面临收回租赁物、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租赁物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建议融资企业在对方推出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措施或限制性条款:比如要求其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过低;约定企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享有回购抗辩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我们的国家& # 039;美国法律限制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居民& # 039;委员会或村民& # 039;以公益为目的的委员会、学校、医院等非营利性法人不得成为保证人;公司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可以& # 039;不要做担保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039;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股东的相关决议& # 039;会议或股东& # 039;根据第1条召开的会议

债务人作为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立即与出质人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只是签订了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质押权就不成立。出质人以可转让的股权、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在签订质押合同时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者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有风险的。因此,企业在提供担保时,有必要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质量和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其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负债率等,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可能性& # 039;履行偿债义务,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降低风险。

055-79000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特别是当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实现追索权存在不确定性时,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利用反担保手段,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获得被担保的债权。这种请求权是指抵押物、质物和留置权等。因此,反担保是保证债务人实现债权的有利担保& # 039;这是保证人在未来承担责任后的追索权,也是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股东放弃企业的部分所有权,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企业总股本同时增加。

企业只知道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获得资金,对私募股权融资却知之甚少,可能会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引入竞争对手、上市进程影响或股权稀释而引发法律纠纷。建议企业首先明确私募融资的目的,是单纯融资,还是部分股权套现,是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还是最终上市。私募股权的性质不同,选择的投资者也不同。

公司增资扩股或引入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防止股权比例被逐渐稀释,原投资者& # 039;s在公司的话语权逐渐丧失,企业的控制权旁落,或者公司& # 039;s控制人过于分散,以至于公司缺乏最终话语权,内耗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业务发展。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应当告知投资者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应适当披露商业秘密,同时与投资人签订《民法典》,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范围、对信息接收人的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股权评估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建议企业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客观分析目标企业的价值,在各种评估方法中选择最合适的方法,并借鉴其他方法,从多个角度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以降低股权价值评估失误的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是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权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很有可能转让方要赔偿投资方一大笔费用(包括评估、调查等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应当按照公司& # 039;公司章程,确保所有股东对企业的支持

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适时的商标注册是品牌建设的基础。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地名、常用商品名称等文字作为商标,商标的设计应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要注意充分检索在先商标的注册信息和同行业企业名称,避免权利冲突。否则很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使企业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产者生产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搜索商标注册机构的网站,获取他人的注册商标信息,避免商标侵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对于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属于商标侵权。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应仔细搜索相关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全称应当规范。如果突出使用与其他人相关或相似的字号& # 039;注册商标的文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055-79000第64条第2款规定,如果你出售你不& # 039;如果你不知道你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你能证明这些商品是你自己合法获得的,并说明供应商,你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不慎销售侵权商品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规商业发票、合同等。发票应与售出的货物相符。

专利申请是专利保护的基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为基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基础。申请专利时,从事专利申请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并制作相关图片或者照片。在实践中,由于权利要求书写不严谨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授权公告后,在维权过程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很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视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不对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原则,在专利权保护或侵权抗辩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对专利技术方案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了如指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通过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和发票,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证员应当在不向有侵权嫌疑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如实使用对方当事人取得的证据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权利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权利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人民& # 039;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明显高于一百万元的,可以提出一百万元以上的索赔。

商业秘密有两种形式: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商务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商业计划书、财务信息、货源、标底、招标文件等。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文档、关键数据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包括: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人们有权采取保密措施。

在企业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要特别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他人利用本企业的研究成果先完成产品研发,先申请专利。产品研发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否则企业的技术信息可能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生产过程进行物理隔离,防止因保密意识薄弱而泄密。委托他人加工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予以约束。

员工有对公司忠诚的义务,其内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如果员工了解公司& # 039;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客户名单的不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未经许可与其他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构成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原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他公司不正当地获取和利用他人& # 039;这构成了共同侵权。

要注意保护软件、文字、图片、设计、花卉图案等作品的著作权,形成的电子文件尽量采用电子数据认证、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固定。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据,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向著作权部门登记。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禁止使用他人的图片和说明& # 039;产品、产品手册、广告手册和企业网站的版权。在公司门户上,不允许上传或链接其他人& # 039;的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剧等。未经授权。否则将面临被著作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

广播电视台、影视传媒公司、KTV企业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践中存在相关企业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承担较高数额赔偿责任的情况。

t中的法律风险

(2)以挂靠方式虚拟合同主体。司法实践中,以挂靠或借贷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的资质或经济实力较弱,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出现纠纷时企业可以追究关联方的责任,但这很容易加剧企业的法律风险。

(3)恶意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合同义务。国际贸易中的故意诈骗者以极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额合同,诈骗对方,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发生重大责任或损害时,公司应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较大的公司为了规避国际贸易中的巨大风险,设立了几家注册资本较低的子公司,然后与之签订贸易合同。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公司将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如果合同存在法律风险,就会牺牲子公司,防止母公司卷入诉讼。

(4)代理人或代理权不明或代理人& # 039;的权利受到限制。企业签订的大部分合同都是由代理商完成的。如果代理人或代理权不明,就会存在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等风险,最终导致合同解除或合同履行不完全,从而给已经履行合同的企业带来很大风险。此外,在实践中,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应被授权签署合同。如果你忽视了委托权限,你将承担承包商离开公司或合同效力无法追认的巨大风险。即使是法定代表人,很多企业也在其章程中限定了其权限范围。对于重大交易,他们应该充分了解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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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需要审查其商业登记情况。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在涉及中间商、代理商的场合,出口企业首先要核实中间商的代理权(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时间等),并重视对中间商的资信评估。如果境外交易主体在我国国内无有效资产,签约时可要求该交易主体的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境外买家存在关联公司,要了解其在企业集团链条中的地位和性质,争取获得该买家母公司的担保函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要从总的经济活动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如企业的性质、行业、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惯例或特殊规定。企业的法定地址,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也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这类人签订合同无须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有效。但对法定代表人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清楚,授权期限是否失效。需注意,国外企业通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对国外公司的代表人更要仔细审查其授权内容。另外,国外企业印章的作用也不同于公司印章在国内交易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外企业在签约时更认同代表人在合同每页上的个人签字,国内企业对对方代表人的身份和资格需慎重审查。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对于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可列入合同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内企业作为卖方应注意,境外买方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对商品品质的要求可能会作出松动,国内企业不应当把这种允许当作对品质要求的修改,除非是双方通过书面文件加以约定,否则,在市场情况改变的情况下,一旦国内企业仍然按照允许的质量标准供货,而境外买方严格按照之前的商品品质要求,则国内企业会处于质量违约的不利境地。

  国内企业在进口和出口合同中不要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因为买方和卖方在商品检验中的利益不同;在出现商品品质争议时,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检验,以公平、公正地确定货物的品质状况;尽可能把复验和异议索赔分开。检验不是提出异议索赔的必备条件,检验证书只是支持异议索赔的证据,国内买家在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货损就可以向国外卖方索赔,而不必等到正式检验结果出来才能提出异议,否则,会有因检验未完成而错过异议索赔期限的风险。

  出口商在国内一定要依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一旦国外买方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国外买方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在处理国外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求国外买方在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证据在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要充分认识证据形式合法性在日后诉讼中的重要性。

  电放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电放”本质上系无单放货的一种,对出口商风险较大,“电放”后,若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发货人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国内出口商应做好以下风险防控:

  出口商应详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选择地使用“电放”业务。对首次打交道且订单金额较大的客户、对资信不了解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对某些贸易做法不规范或外汇较困难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提单。对资信可靠、信誉良好的近洋地区客户,可根据情况酌情接受。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港,而收货人要求先提货,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提货的方式进行。实际业务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T/T)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出口商应尽可能争取先付款后发货,全额收取货款再“电放”,可将主动权控制在己方。如果是先发货后付款,也要争取尽可能高的预付比例,将风险降到最低。

  如果以FOB条件成交合同,则国外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旦国外买方指定一些操作不规范而又与其关系良好的船公司,国内出口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由外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优先选择以CIF、CFR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安排租船订舱,自己找承运人,确保货物所有权,可以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货代利用“电放”程序中的漏洞进行诈骗。发货人在选择货代时可选择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如MAERSK、NYK、APL等,可以通过这些公司内部的网络系统进行“电放”,使“电放”业务变得比较安全。

  出口企业在近洋运输中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在解决货等单问题的同时,还能有效规避“电放”提单下容易出现的货、款两空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虽然,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但它能有效转嫁“电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国内出口企业在面临国外买方提出FOB指定条款时,应谨慎考量指定情形下可能产生的货物被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迫于贸易合作关系或为促成交易而不得不接受的情况下,为避免追偿风险,应尽量向国外买家表明只接受指定船公司而非无船承运人,因船公司的资信优于无船承运人;如果不得已必须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可事先通过中国交通运输部的网站查询指定的无船承运人是否在中国交通运输部进行了备案登记。如未做登记,应要求国外买家重新指定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

  如果在目的港出现货损,托运人应当第一时间与收货人进行沟通,若已经投保货物运输险,则与收货人协商走保险理赔程序;若未投保运输险,则说服收货人以其自身名义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如果收货人拒绝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则托运人应要求收货人向其出具一份索赔权转让书,以确保托运人获得诉权。

  从事化工等危险品贸易的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危险品货物运输区别于其他非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要求,在办理托运时应妥善办理相关的危险品申报手续,以避免出现不可预期的重大损失赔偿责任。在办理货运代理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经验丰富的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相关的代理业务,对出口企业控制运输风险有积极意义。

  出口企业作为托运人在与货运代理人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对于货物出运情况、货物在途及目的港的货物跟踪和通知义务等内容,应当尽可能作出详尽的约定,从而事先以书面的方式对货运代理人的义务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防控违约风险。

  独立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委托,保证在受益人于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保函规定的书面文件或单据时,即向受益人无条件履行保函约定项下付款责任的一种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保证。在该保证项下,当提交书面的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单据后,担保人或者出具人即有义务进行付款,而不以基础交易中被担保人是否实际违约为转移。独立保函是一种新型信用担保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保函,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可撤销性能最大限度保证基础交易和交易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保函期限条款关系到担保责任的期间,是保函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作出规定。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如果难以明确失效日期,则可以约定失效时间。另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防止出现无限期保函。

  保函中应清楚约定赔付金额,必要时还应规定最高赔付金额以及赔付币种。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至20%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

  保函中的付款条件关系到担保行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在设计和审查此条款时应特别注意,对其重视程度应不低于基础合同的核心条款。如果保函中除要求提交书面索赔要求和违约声明外,没有其他提交单据的要求,则该保函基本属于无条件付款保函,对申请人风险极大。对于受益人而言,如果提出付款请求所依据的单据依赖于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则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此类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与受益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在恶意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中止支付的时间也很紧迫,在事后补救几乎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事先要十分细致地做好准备工作,保函项下的条款的措辞应非常严谨和明确,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当事人应仔细斟酌保函的具体条款,国内申请人和担保行应尽量争取开立有条件支付的保函,并尽量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并为自己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要把保函条款的探讨和推敲提高到与对基础合同本身讨价还价相同的高度去对待。

  物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保障。民营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重视保护物权。民营企业在物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的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企业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通过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如果企业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减少买受人将来无法取得物权的风险,建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企业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企业务必慎重。

  企业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企业与他人签署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项目立项,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企业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偿相应的损失。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应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当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于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

  对于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度应为“严重”“重大”,而非一般程度的过错和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较为明确和量化的规定,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提交。

  企业发生《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即使与劳动者签订免缴社保的协议,仍不能当然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更高的成本。

  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另外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但在发生纠纷后,一方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存在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风险。作为被诉方,如不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被诉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企业在确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前,应了解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企业应注意不能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以仲裁的方式处理。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独任仲裁可能出现的失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主动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仲裁协议通常把仲裁范围界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一定要对仲裁请求是否在仲裁范围内仔细评估。若把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列入仲裁请求,不仅增加仲裁成本,即便仲裁庭对该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企业还将面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仲裁裁决作出后,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实仲裁裁决符合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是企业退出法、企业再生法,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各方主体利益,因此从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到进入破产程序,各方主体要依法审慎行使权利,妥善保护自身权益。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期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拘传或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能会受到训诫、拘留、罚款等处罚。

  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人及时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行为发生。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危困企业处置财产,还是与危困企业发生交易往来,均要依法合规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债务人股东不能以其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主张抵销,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的是公司用于其独立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根据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如允许股东将其本应按比例清偿的破产债权与欠缴的出资抵销,实际上是允许股东不足额出资,不仅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也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属禁止抵销的范畴。

  破产程序启动后,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审查的主体是管理人,债权核查的主体是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依法予以裁定确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作为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审慎核查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对有异议的债权,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相应权利。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基于权益保护需要会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予以清偿后,只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予以救济,并不能向重整后的企业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担保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及债权申报事宜,尽可能减少因提供担保给自身经营造成的风险。

  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关联企业经营不规范,在法人人格、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调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其财产难以区分或者区分成本过高,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对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实质合并破产往往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涤除,各关联企业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重复计算,因此在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交易时,应当对其各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性进行审慎审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在企业进入经营困境后,部分债权人往往会基于担保或者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企业财产,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甚至拍卖成功后拒不移交。为了确保破产财产顺利处置,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于阻碍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或者移交破产财产的行为启动司法强制措施排除妨碍,非法占有破产财产的责任人,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2年,该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淆。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就一定能如偿领到钱款。其实不然,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不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或财产线索的案件。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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