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买卖

国知局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综上所述,供应商实际上是知道相关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人权益的,当事人与供应商是关联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即使其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商品涉嫌侵权,仍与供应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大规模销售涉案商品,试图利用销售者的免责规则侵权。违法意图明显,违法事实确凿,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免除责任。

郎酒厂被授权使用“郎”商标,张销售的“郎”牌贵宾郎酒为假冒商品。郎酒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法字第509号判决书中认定,张某主张销售的涉案郎酒系从重庆某经营部购进,并提供了购货清单、转账凭证、经销商名片予以证明。但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商品,张未向供应商索要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酒水单,违反《标准》相关规定,在购买涉案郎酒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能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故古蔺郎酒厂主张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涉案郎酒,涉案郎酒无合法来源,张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对古蔺郎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被侵权人主动提供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无法核实的信息而无法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本条规定了“描述提供者”应满足的相关条件。涉嫌侵权人提供的信息或线索需要满足执法人员查找侵权商品供应商的要求。同时,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无法核实的信息而无法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涉案货物附有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并开具发票。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标注的排污泵型号为50JYWQ15-12-1.5,而出厂合格证中标注的排污泵型号为5JYWQ40-12-4,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执法部门对天津某贸易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业务不涉及销售污水泵,但主营业务为通讯设备配送。天津某贸易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从未与当事人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不经营水电设备。当事人提供的购房合同中使用的合同专用章不是他们加盖的。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污水泵的付款发票不是真实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记载的销售商品为20部手机,购买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用以证明当事人购买的“诚丰”牌污水泵是无合法来源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购买的“诚丰”污水泵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适用销售者免责条款。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对供货方进行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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