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买卖
许可是商标价值最大化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中国企业快速进入美国市场并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途径之一。企业要想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生产某种产品,必须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取得权利,否则就可能有侵权的风险。同时,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商标许可获得许可费,不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然而,中国和美国的商标法有着巨大的差异。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商标注册,并将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时,往往会发现一些在中国没有出现,但在美国却存在的法律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必须仔细考虑两国商标法中商标授权的不同规定。
在美国,质量控制是商标授权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控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才能确保商标持有人是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所有人,防止公众被误导,以为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会和持有人的一样好。质量控制条款缺乏授权,被称为“空壳”许可,甚至可能导致授权商标失效。因为后果严重,一般很难证明商标授权是“壳”许可。2018年内华达州地方法院的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证明商标授权构成“壳”许可需要什么。本案中,尽管内华达州当地法律不允许非牙医企业“控制”牙医的执业行为,但内华达州法院仍判定涉案商标授权并非“空壳”许可。拉斯维加斯的一家牙科诊所和一家牙科器械组织就一系列“平价”商标发生了纠纷。双方使用了带有“可负担得起”字样的不同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最初,原告申请撤销被告“实惠齿科”的商标注册。协商未果后,原告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起诉被告商标侵权,称被告商标的授权是“空壳”许可,应宣告该商标无效。原告认为,内华达州的地方法律明确限制了非牙科组织对牙科诊所经营的“控制权”。法院不认为被告的商标授权是“空壳”许可,因为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无法通过合同条款、实际操作等其他方式控制授权服务。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提供牙科治疗服务,但为被许可人提供了在职培训、诊所设备维护等。并享有对被许可人不符合其管理要求的商标终止授权的权利。基于这些事实,美国法院认定被告采取了充分的措施来控制服务质量,因此其商标授权不属于“空壳”许可。因此,中国企业聘请美国律师撰写质量控制条款时,授权书必须明确写明最基本的控制标准,并列出被许可方提供产品样品的时间表,许可方有权审查并出具产品合格的书面认可。同时,授权书不仅应列出许可方按时检查被许可方生产基地和检查客户反馈的权利,还应描述其检查程序和批准标准。此外,授权书应明确授权商标应从任何不合格产品中移除。作者还建议,中国的许可方应保留其控制产品质量的所有努力的证据,以防止将来被指控为“空壳”许可。
在美国,被许可人通常不能质疑授权商标的有效性。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许可合同的稳定性。然而,目前美国法院对如何运用被授权人禁止反言原则仍存在分歧。有些法院要求授权方一旦授权期限届满,即停止使用该原则,即被授权方可请求判决商标授权无效。一些法院采纳了一种折衷方案
2002年弗里曼诉全国房地产协会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本案中,原告被授权使用“REALTOR”商标超过20年。由于原告离开了该协会,授权被终止。当许可方要求原告停止使用该商标时,原告申请撤销该授权商标的注册,认为该词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房地产经纪人。法院认为,由于全国房地产协会多年来广泛推广“REALTOR”商标,花费巨大,且失去意义的新证据是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才产生的,被授权人不能反悔。
综上所述,如果一份中美跨国商标授权中没有产品控制条约,中国企业就不要签。中国在签署授权书之前必须确保已经理解了美国商标法中被许可人的禁止反言原则。授权书一旦签署,被许可人今后可能无法申请授权商标无效。(布雷特赫夫纳、吴)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昌钰)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批准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研究所、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成为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培训基地。这是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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