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买卖

网购儿童手表信息与页面介绍不符退一赔三法院支持了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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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仪征人民法院发布网购合同纠纷提醒消费者。

案例中,仪征市民李在网上购买了多块儿童手表,却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厂家与产品介绍详情页上的不同。李先生认为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在与卖家多次沟通未果后,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能支持他的请求吗?

趁着“双十一”、“双十二”的“低价风暴”,李先生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一次性购买了三块该品牌的儿童手表。但是,收到货后,李先生很快发现了问题。“在商品详情页上,明明电话手表的生产厂家是A公司,但是收到货后发现包装盒上标注的是b公司。”

之后李先生与官方旗舰店客服讨论此事,要求退款,但对方不同意。

次年“双十一”期间,李先生再次在网店购买电话手表,发现同样的问题。而且在“双十一”促销期间,电话手表页面的广告语注明“到手价”为149元,但李先生实际支付了159元。当李先生向商家索要10元差价时,对方没有正面回应。

在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后,2020年7月,李先生愤怒地将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称卖家宣传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与买家收到的实物不符。

李先生认为,商家故意告知虚假商品信息,造成买家误解,构成欺诈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购买电子表的订单,返还购买的4块电子表。被告公司将退还货款600余元,并承担运费。此外,李先生认为销售者存在欺诈经营行为,故主张要求被告增加赔偿价格三倍,即1900余元。

法院认为,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生产厂家、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自2017年起,被告某公司在天猫发布的两款儿童电话手表的广告页面上,明确表示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A公司。原告四次收到的货物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厂家为B公司,广告标明的生产厂家与实际货物生产厂家明显不符。

原告与其协商时,未能说明生产厂家与实际商品生产厂家不一致的原因。法院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拒不应诉,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犯有诈骗罪。

此外,被告的广告承诺李先生后期购买一根电线元,事后未返还给原告,也证明被告不诚信。

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表购货订单。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返还电话手表4块,被告于收到返还货物后7日内向原告返还货物价款及运费共计600余元。此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额外支付原告赔偿金1900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购物尤其是网购时,遇到纠纷一定要及时维权,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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