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标转让

检方诉他合同诈骗 法院判其假冒商标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彪)男子庄使用两份伪造的“苹果”商标注册证,与他人合作生产,在注册商标中分得一杯羹。除了品牌管理费,他还获得了10%的净利润分红。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一审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不属于民事欺诈,应定性为合同欺诈,提出抗诉。昨日,伪造“苹果”注册商标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被告人庄,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现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徐某。庄主张其对美国苹果集团在注册的第3001383号、第1662089号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可提供给与徐合作开发电子产品。经过协商,双方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庄以第3001383号、第1662089号注册商标作为出资方式,除逐年收取商标品牌管理费外,还持有10%的净利润分红股份。合作协议签订后,2008年7月28日,庄向徐收取第一年的品牌管理费50万元。我们的产品有DVD,多媒体音箱,迷你音箱和电磁炉。

经检方核实,庄提供的两个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为苹果公司(中国)有限公司,用以证明庄从未被授权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庄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系伪造。

2009年9月,徐发现自己被骗后报案。2010年3月,庄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

对于检方的指控,庄说:“我当时是以‘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但协议里漏了两个字,写的是‘美国苹果集团’。”

庄也否认合同诈骗罪,辩称自己这两个商标的使用权也是从另一人沈某处购买的,并向对方支付了使用费。他没有核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在与被害人徐某签订合同时认为两份《商标注册证》真实合法。

经法院核实,庄提供的两份商标注册证均为伪造,均为五星苹果图形和英文字母“AEMAPE”的组合商标。所有注册的人都是美国苹果集团。签订合同时,庄提供了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外文授权证明,经查明,所谓的“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庄夫妇注册的。

宝安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合作成立MP3事业部,投入资金,经营至MP3事业部倒闭。没有证据证明其用这笔资金买车买房。因此,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民事诈骗的故意,也不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为

检方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诈骗,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是伪造的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商标注册证与被害人合作,实际骗取被害人支付品牌管理费50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犯罪。被告在完全取得资金控制权后,即使经营MP3事业部,也是自己对赃款的处分,其目的是将赃款用于投资,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最终能否盈利,是运营的风险问题。被骗资金的用途不能改变被告人前期合同诈骗的性质,因此不能推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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