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者显著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使用,也将构成商标侵权。
2003年11月7日,孙谋被核准注册了商标编号为*(原话原图)第44类,并于2008年8月28日核准注册了商标号。*(原话)第44类。批准的商品/服务范围包括美发服务。孙以一般许可方式授权武汉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特授权武汉某公司对任何侵犯许可人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武汉某公司名义进行维权。武汉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星瑞百强沙龙全部有发源地(武汉)品牌。滕州某店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注册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美发服务。店铺门面上有一块写有“出生地”字样的广告牌,店铺右前方立着一块写有“出生地”字样的广告牌。
武汉某公司提交诉状:1。滕州某店铺被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武汉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营场所门内、广告牌等处含有原产地字样的标识被撤除;2.责令滕州某门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武汉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3.判令滕州某店赔偿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4.判令滕州某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1。滕州的一家商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武汉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拆除店铺门面及门前带有“出生地”字样的广告牌;2.滕州某店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出生地”字样的企业名称;3.滕州某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四。驳回武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于滕州某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或者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众说纷纭。《商标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滕州某店铺是否突出使用品牌名称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滕州某店铺在其店铺门面、店前广告牌显著位置使用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对其名称的正当合理使用,也是审理的关键。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合理界定经营者使用该品牌名称是正当使用该品牌名称还是商标使用。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和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行为。滕州某商店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属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滕州某店铺在其店铺门面的广告牌和店铺门前的广告牌上使用了“出生地”,明显突出了“出生地”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滕州某店使用的标识与案件发源地word mark的标识属于同一标识,与案件发源地的文字、图片商标相似。滕州某店铺擅自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解。其行为构成传统
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能够使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商号虽然性质不一样,但都属于商业标记的范畴,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滕州某店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效果,可以使人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出生地”有特定联系。这种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同一原告批量起诉的案件层出不穷。准确及时地判决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可以使公众了解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设点止争和引领价值作用,提高诉前调解的成功率,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在市场主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名称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较多的情况下,本案的判决可以使更多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比较自己的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规范、正当、合法经营,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