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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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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认定是指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以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目的是扩大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2)被动认定是指在发生权利纠纷时,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该商标是否驰名、能否扩大保护范围的认定。

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积极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根据该局1996年公布的《暂行规定》,从大量现有商标中,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2)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近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者地区的销售量和地区;(四)商标广告;(五)该商标首次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和外国或者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其“积极认定、全面保护”的方式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自产生以来,就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商标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均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对非相似商品使用的保护。但无论如何,两个国际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突出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主动认定和全面保护驰名商标。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其次,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知名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一个商标刚进入市场时并不知名,但随着市场化的运作,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成为了驰名商标。同样,一个驰名商标也可以因为产品淡出市场,不再驰名而被相关公众完全遗忘。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权利纠纷,是否作为驰名商标对待,不是主动认定就能解决的。

第三,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容易将驰名商标曲解为一种荣誉。如果一个商标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给公众的市场信息就是它非常著名,它表明产品或服务质量是好的。这个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被曲解为一种荣誉。为了迎合大众,企业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不择手段地试图获得这一荣誉。直接后果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标识,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掺杂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虚名,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方面,中国入世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和判断,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公认的国际通行做法。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的模式。因此,为了履行对世界的承诺,我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的新原则。我国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规定》,该文被废止。这样,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与世界处于同一水平。

被动认定是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案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其依据是2001年修订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即(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有效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解决不了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如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如果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就不能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

虽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

主动认定的缺点是容易给企业和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以一直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实行被动承认后,应该明确任何商标都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当其发生时,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就必须重新认定驰名商标,无论争议商标是否曾经是驰名商标。

为什么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商标注册人希望得到扩大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的保护只是针对个别情况。案件一旦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也就完成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中所作出的认定的法律效力立即终止,驰名商标将还原为普通商标;二是这次在接下来的维权中被认定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记录。

企业很容易主动将“驰名商标”认定为“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经过被动认定,驰名商标唯一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将从一个企业的荣誉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比如,企业一开始并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其商标通过抢注、抄袭、模仿等方式被注册为企业名称,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白搭便车,保护自己多年来的辛勤劳动。

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主要受法院保护。但根据《商标法》,是被动认定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个案保护,法院认定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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