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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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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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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成本费和证照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32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同时废止。

(2) 《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代理机构: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1995]2404号07555 - 79000的计算价格。现将根据《通知》精神制定的商标费缴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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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因手续不全或者填写不正确被商标局退回申请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重新提交。如果申请人不继续提交申请,商标局将不再受理退款。

5. 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其代理的业务量,向商标局垫付业务所需的费用,并将垫付款项汇入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商标局从各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的各类商标费用清单中逐项扣除,并于月末整理各商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商标费用发票。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发生的商标代理费用进行统计,并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的发票,由商标代理机构开具。

六、按照《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关于“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项应当付费”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文[1995]2404号文的规定,本次在商标业务收费标准中增加以下项目:

1.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人应在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的10项商品或服务内申报,填写电话《商标注册证》,并缴纳商标费1000万元。如需增加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请填写附件《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页。同时,每增加一项商品或服务,需支付100元的商标费。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时,必须确保一栏只能填写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并在填写完货物或服务项目报关单后的下框加盖“填写货物或服务项目闭关章”,同时填写增加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金额、鉴定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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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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